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18日,總局發布了《關于停止生產銷售使用氯美扎酮的公告》(2016年第181號)。為落實公告要求,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請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藥品生產企業的監督,督促企業排查氯美扎酮的藥品銷售流向,于2016年12月31日前召回全部已上市銷售藥品,并在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督下銷毀。
二、請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督促本行政區域內藥品經營企業、使用單位落實停止銷售和使用氯美扎酮的措施,配合做好產品召回工作。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6年11月18日